污染防制設施:包含集氣系統、油煙處理設備、監測設施、排氣管線。
油煙處理設備:指可將油煙、異味污染物去除及處理之設備,其類型為靜電集塵器、濕式洗滌器、活性碳吸附裝置、臭氧處理設備或其他處理設備。
氣罩面積:指氣罩收集面之面積。
集氣面積:指氣罩收集面中實際開口集氣面積之總和。
列管餐飲業應設置油煙處理設備,其設計處理風量不得小於集氣系統實際集氣風量,並應維持設備正常運作,且應依下列規定記錄操作、清潔或保養情形。
(一)使用靜電集塵器之油煙處理設備,應記錄操作時間及電壓或電流等主要操作參數。
(二)使用濕式洗滌器之油煙處理設備,應記錄操作時間、進水用量等主要操作參數;有添加化學藥劑者,應記錄使用藥劑之種類及加藥量。
(三)使用活性碳吸附裝置之油煙處理設備,應記錄操作時間及壓差等主要操作參數。
(四)使用臭氧處理設備之油煙處理設備,應記錄操作時間及操作電壓或電流等主要操作參數。
(五)使用前四目以外之其他油煙處理設備,應記錄操作時間或該設備之主要操作參數。
油煙處理設備操作參數與第二款執行清潔或保養之紀錄,及其相關憑證資料應保存二年備查
參考文獻 行政院環保署-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https://oaout.epa.gov.tw/law/LawContent.aspx?id=GL007785